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各级决策机关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随着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政府工作要达到服务社会、高效运行并减少决策失误的目的,关键就是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逐步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努力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该进行合法性论证。政府的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往往涉及的范围广,专业性强,牵连的利益主体也十分复杂,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因而建立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规则、程序,对政府重大决策事先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十分必要,近年来,我们在从事政府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对一些问题也有较多的思考、讨论和交流,现将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主要观点罗列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政府重大决策的缺乏法律咨询论证的危害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决策存在着诸多弊端,其最突出表现就是在政府作出重大决策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重大决策制定以后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后果。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和不稳定因素的多发期。新时期这些特点,增大了政府重大决策的难度,对政府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地说,在我们的许多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事例中,很多人的确没有把钱装进个人腰包,但领导人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比装进个人腰包或许更严重。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做出政府重大决策不依照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原则进行,而是以是否有利自己仕途或名声进行,以致于各种各样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连连出现,不进行任何法律咨询论证或法律咨询论证不足,政府重大决策没有考虑法律风险,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一)政府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威信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渎职罪”这一罪名,政府领导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如果负有个人责任的,可能会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原重庆市副市长秦典昌和时任重庆经委主任的王式慧不采纳其他不同意见,决定重庆华蜀集团同在申请破产的一家美国公司合作,结果花费626万美元引进了一条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线,2000年6月中央严肃查处了秦、王渎职一案。最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接受新京报采访指出,引咎辞职和党纪处分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官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官员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官员构成职务犯罪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政府官员按照政治理论定义本来就是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一旦其因为政府官员构成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立即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并严重影响政府威信和公信力。
(二)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使政府陷入疲于应付各种危机的泥潭
政府重大决策涉及面广,往往牵涉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的利益,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决策不当,将极大地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相对人利益受损,往往会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特点是矛盾突出、参与人数众多、对抗性强、正常解决程序和方式不被接受、事态发展极易失去控制。而且,不讳言的是,我们政府在面对这类群体性事件时,有效的处理机制还比较缺乏,危机处置制度、方法和措施也不健全,此种情况一旦失控,则后果不堪设想。
(三)背离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政府重大决策本应为民所思、为民所动,政府重大决策利用的是公共资源,如果政府重大决策不当,背离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那么人民群众必然会对政府“有看法”。前几年各地的拆迁补偿问题,许多被拆迁户越级上访,有些上访事件负面影响很大。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用违法的方式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必然严重损害人民政府形象,也将严重影响我们党的执政形象。
(四)违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严重阻碍地方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时,不考虑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盲目上大批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类决策没有考虑到经济规律和当地承受能力,竭泽而渔地使用地方全部财力甚至要求群众集资、贷款进行一些非正常建设的政府项目,给当地财政和人民群众造成沉重的负担。致使政府该办的事办不了,本该履行的地方一级政府的日常维持地方社会管理职能的资源也严重匮乏,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今年3月5日《文摘报》一篇报道称“某市的市委书记向记者说述,他的前任没有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好大喜功地建设了一座设计豪华的市政府办公楼,然而工程过半,当地财政就不堪重负,工程不得不停下来,这一停就是7年,现在被拖欠工程款的老板经常到政府来讨债,政府现在根本没有财政能力来发展当地经济。
二、科学民主决策与依法决策的关系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明确规定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之所以特别强调行政决策程序,是因为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而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的目的和关键,就是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使我们的各级政府都做到政府决策科学、民主,要达到这个根本目的就要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说明白点,即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特别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那么,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什么,有的同志在讨论此问题时特别强调“专家咨询论证”就是具体的技术专家对具体的事项进行的咨询论证,比如城市建设规划专家对城市建设开发进行咨询论证、交通设计规划专家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咨询论证(当然他们认为“专家咨询论证”也包括了法律专家咨询论证,但是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与其他技术专家的咨询论证是平行的)等。实际上,我们的理解,有关技术专家的技术咨询论证从根本上说,它就是一种法律咨询论证,即在行政执法层面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行政建设而不是商业建设等)进行的技术层面是否合法的咨询论证,那种把法律咨询论证与建设技术咨询论证对立起来的观点,恰恰是不依法行政(思想上的)的一种表现。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如果承认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科学民主和文明健康的法律制度的话,那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就是“依法决策”的结果,即做到了“依法决策”,我们的决策必然就是科学的民主的。所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才明确规定依法行政就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我们还认为: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建设,涵盖政府重大决策的全部领域,依法行政要求我们的政府决策要科学民主,政府决策科学民主最根本的要求是决策必须依法进行;政府决策的依法进行,能够产生科学民主决策,并最终达到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政府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界有几种观点,一为三原则说,即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合法决策;二为二原则说即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三为一原则说即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合法决策。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要求)。
三、关于政府重大决策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政府重大决策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概念或定义,通过这几年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我们认为:政府重大决策首先必须是政府的决定行为,如果政府行为不涉及的具体事项的处理和决定,则不属于决策范畴;另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该是重大事项,即涉及政府所辖地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基础性问题主要是指基层组织建设、“三农问题”、基础教育、基础卫生保健和基础建设项目建设等作为文明社会生产生活必须的问题;战略性问题主要是指对于地方经济生活发展具有远瞻和长远性的、决定性的问题;全局性问题主要指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对象多和情况复杂的问题。因此,准确表述的话,从理论上概括政府重大决策的概念就是指关系政府所辖地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并且需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行为。
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理论上也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概括,其他省市在这方面的归纳往往根据他们本地地方特点也各不相同,根据这几年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实践,我们对此事项的认识是:对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确定标准不能统一,必须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三个以上标准(比如用事项的金额数目作标准、用涉及的人的范围作标准、用涉及的地域大小作标准、用涉及的时间长短作标准或用涉及的事项的敏感度作标准等)来确定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必要时,还必须规定兜底条件来穷尽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否则,就会出现政府重大决策的逻辑外延范围不周延的既没有穷尽政府重大决策具体事项的问题。在我们制定的《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对于应当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的范围就根据对事、对人、对范围和兜底的标准,确定了以下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范围为:(一)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重大举措。(二)涉及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 省级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 涉及社会管理、地方稳定和信访涉法的重大事项。(五) 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重要决定。(六)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政行为。(七)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提出需要咨询法律意见的重大事项。(八)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咨询法律意见的涉及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行政复议案件、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咨询论证按有关程序处理。复议案件和省政府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咨询论证已有一套成熟的做法,应按其已有的规范处理,因此,未纳入重大决策的范围。
有人提出可概括地表述重大决策的范围,如土地规划、资源利用、房屋拆迁、应急措施、基层民主建设等重大决策,但我们认为列举加兜底条款更具操作性。
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概念同样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概念或定义,通过我们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我们这样对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概念定义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就政府重大决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跟踪评价和效果反馈等工作。即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必须由政府专门部门依法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工作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任何部门或者人员都能够进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政府机构中的法制工作部门才能依法组织进行;同时,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光靠政府机构中的法制工作部门一家也不可能把这项工作完全做好,因此,就需要政府机构中的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人员等全部法律资源来进行此项工作,此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和综合进行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根据咨询论证工作的时间发展顺序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跟踪评价和效果反馈等工作,此工作环节缺一不可。
四、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程序
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在理论界也没有更多的文章探讨,国务院对此也尚未下发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从各省市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的规定看,除了体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自由裁量性外,不可否认,各省市政府都根据各地特点制定了具有本地方特色的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具体程序规定,也就是说,每一地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具体程序规定均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不可复制性。如《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规定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多视角、多层次、全方位的积极作用。在民主集中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在个别酝酿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决策。会议决定要做到经过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和充分讨论后才作出。重大决策一般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立项。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初编制重大决策研究计划。(二)前期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市咨询委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汇总研究成果。所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有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并提交决策机关。(三)审议。重大决策咨询意见形成后,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市咨询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四)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审议意见形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实行记名表决并记录在案。(五)评估及修正。重大决策实施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根据一般办事程序和其他省市立法的特点,结合我省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和我省咨询工作资源的特点考虑了我省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制定如下的一些规定: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为(1)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对重大决策预案提出需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拟办意见,或者由向省人民政府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工作部门提出需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拟办意见。(2)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分管秘书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决策预案交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3)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对决策预案进行论证,并做好发言、讨论记录。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专家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4) 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将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作出法律咨询论证结论,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上报省人民政府。(5)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将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咨询论证的意见作出的决策过程形成工作纪要,把咨询论证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6)经过法律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其实施机关应当将施行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情况定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顾问室也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经过法律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并建立跟踪档案。
五、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关系。
在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过程中,会发生诸如政府领导(组成人员)与一般公务员和他们与法律咨询专家的关系问题、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实施机关即政府法制办与其他政府机关(如需要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政府机关)的关系以及他们与法律咨询论证专家的关系问题、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政府机关与与决策事项有关系的上级和下级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和政府机关与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是具体的也可能是抽象的)的关系问题等问题。制定有关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时,有很多同志提出在有关制度中应该明确这些问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比如法律咨询论证专家与所邀请他的政府机关之间是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还是行政聘用关系,参加我们有关制度讨论的同志均有不同的看法),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问题,在我们的这些有关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制度中解决不了,因为还存在许多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上的空白、矛盾之处。如法律咨询论证专家与所邀请他的政府机关之间是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还是行政聘用关系问题,按照现在我省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实际状况,根本无法在我们的有关规定中加以解决,因为我们的法律咨询专家有不同的身份如有的是知名律师,有的是著名学者(教授)等,按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律师不能担任公务员(可否行使行政职权理论界也在争议中,实践中按有关规定应当理解为不可以),显然,法律咨询专家在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与政府机关形成了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关系的说法不合适,但是,不可否认,在进行具体的咨询论证过程中,为了完成好咨询论证任务,我们在有关规定中不能不赋予作为省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一定的行政调查咨询甚至行政命令的权利;再如组织进行具体的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政府法制机关与政府内部其他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密切关系的机关的关系问题,如何明确?有同志提出,他们在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时是工作关系即平等的政府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帮助关系,但是,笔者不同意这种简单的说法,如果我们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和要求不是空穴来风、掩人耳目的话,那么,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在此项工作中,就不能把法制办与其他行政部门等同起来,否则,一旦在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时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支持甚至无条件服从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一些必须的要求和工作安排时,行政职权等同于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制办,在做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咨询论证时,是开展不了工作的(比如行政监察机关,在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时候,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其感受与我们是相同的),实际上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法制办行使职权,在很多具体法律咨询事项中,政府领导往往是赋予了法制办高于其他政府行政职权的特殊权利的(比如在前面的那个国家开发银行信用额度贷款问题的请示案中,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批示“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这种关系,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工作上的不同分工和合作关系。当然,在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中,有很多做法是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书面规定的(如前所述,本身这些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就存在一些冲突现象),只能等待以后的法律法规修改来加以规范和完善,绝对不宜由现在的一个有关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来进行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
六、努力推进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组织的建设
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和专家组织是建立决策咨询制度的重要支撑,也是开展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必要条件。贵州省是全国著名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人力资源类别缺、数量少,特别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些前沿学科领域如生命科学、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研究等方面更是缺乏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行政法学研究上也是如此),所以,要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法律专家库,这是我们必须认识的现实情况。
在组织法律咨询论证专家队伍上,我们建立了贵州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法律咨询专家库两个法律人力资源组织。省政府制定了《成立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贵州省法律咨询委员会是贵州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涉及贵州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决策法律咨询研究,为提高省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法律智力支持。目前,我们共聘请了11位在贵州省甚至在全国法律界均有影响的、法律学术精湛且比较热心于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法律专家、学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法律咨询委员和法律顾问,进行了多项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如在研究省财政厅的《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法律专家认真地研究了《担保法》、《银行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了我省实际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贷款的使用管理法律风险性,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中肯的法律建议,为省政府的60亿公路建设和教育投入项目把好了法律可行性风险关。在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中,我们重点把握两条:第一,咨询委员的服务对象是省政府;第二,对调研成果进行论证,从决策需求的角度提出法律专家意见、提出可以操作性的建议。
七、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待研究课题
一是如何将政府重大决策目标和推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工作的重点及时与专家沟通,组织专家开展调研,提高决策咨询质量。比如,2006年省政府把“十一五”规划作为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把组织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工作,当作谋划贵州发展、促进贵州发展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整合省内外研究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内部法律人才作用和政府外、省外和国外的外脑作用,形成合力,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贵州省的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如何在围绕“十一五”时期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开展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尚待形成成果。
二是如何将法律咨询专家的法律专题研究和咨询论证信息和成果及时与政府机关和政府领导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形成领导决策最需要的法律咨询论证成果,仍需我们认真研究并提出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程序。按照立法计划,2006年,贵州省法制办的一项工作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办法》,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办法》的初稿,并经过了12次修改已基本定型。我们感到非常振奋的有两点:一是自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我们的法制办的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成果与省政府的看法和工作思路非常吻合,特别是新的省政府领导班子到位后,省政府领导对政府法制工作更加重视,政府法制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成果与省政府领导交流渠道更加畅通,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成果的体现与转化更加明显;二是这次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的功能定位,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这个定位具有权威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贵州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的要求。但是如何进一步理解这个定位的内涵,如何按照功能定位的要求,谋划贵州省的经济和社会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发展问题,我们深感知识和视野的不足。在这次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的规定起草研究中我们征询了领导意见并聘请了一些专家与我们共同研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深受启发。领导和专家的思想产生共鸣,相互碰撞激出火花,就会有新的思想和观点产生。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领导与专家的观点,并及时、确切体现在我们的规定起草和具体的咨询论证工作中;同时,我们要加强与他们的交流,要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提出有创新意义的观点,引发他们新的想法,通过座谈、研讨、调研等多种方式,使专家的更多好的意见和想法能够转达给政府领导,影响他们的思想,逐步形成共识,最终使专家的意见体现到具体的规定和每一个具体的决策意见中。
三是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完善和法律咨询论证后备人才的储备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作为人力资源匮乏省份,贵州省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已经十分不易,我们是在充分调查和了解全贵州省所有300余名中级职称以上法律专家情况基础上,经过做充分的思想工作后,延请到了12位(去年,有一位法律专家被省委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自然退出法律咨询委员会)在贵州省可以说是顶尖的法律专家,由于我们的经济条件有限,这些法律专家在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时,其报酬与他们平时从事的律师、教授等职业相比,微乎其微,但是在省政府需要法律咨询论证时,他们仍然毫不犹豫地放下手中的工作,认真负责地分析调查和研究法律材料,其精神十分令人感动。但是,精神不能决定一切,如何评估法律专家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任务量和计酬标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如何充分发挥11名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和300余名法律库储备人才的作用,有待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在实践当中,规定了政府公务员不宜担任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专家,此规定限制了政府部门特别是与决策无关的政府部门的法律专门人才参加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实际上就不应该地放弃了我们本来为数不多的法律专业人才中的很大一部分,究竟政府公务员能不能够担任我们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并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发表与其法律咨询委员身份相符合的意见,以及他们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和如何计算其工作任务和报酬等问题,也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一一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