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民政厅起草的《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关系到灾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灾区的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已难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救助工作的需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工作亟待规范。因此,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草案)》十分必要。2003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借鉴外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民政救助工作的实际,拟定了《办法(草案)》初稿。2005年,省政府将《办法(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起草小组先后到黔东南州、黔南州等地进行调研,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并向全省各市(州、地)民政局及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起草小组还召开会议,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粮食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发函征求了9个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2006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又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十几易其稿,并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修改送审后,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