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莉
酒类产业是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性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均做出了巨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酒类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脱节,竞争失序,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2007年底,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启动《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项目,经紧张有序工作,省政府于2008年4月21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使我省基本实现了酒类生产流通有序管理和依法管理。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9年4月初,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开始了《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条例(草案)》经200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提请省人大审议。
《条例(草案)》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关于实行酒类销售许可的必要性及范围界定。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是强化对酒类这一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并着重根据我省酒类流通监管的迫切需要设定了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该项许可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它既是酒类监管部门对酒类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凭证,又是区别依法经营和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还是政府宏观调控酒类销售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设定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办法》在我省2008年开展的酒类专项整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2008年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的数据,截止2008年底,商务系统共办理酒类销售许可证28446份,办理销售备案13744份,酒类销售持证率基本达到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条例(草案)》将酒类销售许可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并明确界定了范围,即本省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取消了《办法》原规定的“堂饮”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的制度。
二是关于白酒生产作坊的备案登记。据省质监局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省有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约1460家,但已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86家。白酒产业作为我省传统的民间产业,涉及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民众生活习惯等复杂情况,简单地封堵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生产和监管矛盾十分突出。既要加快我省白酒产业的发展,又要加强对酒类企业的依法监督,走向良性规范化发展方向,统筹兼顾,寻求在立法上的创新和突破,十分必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的授权性规定,《条例(草案)》创设了白酒生产作坊的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白酒的生产,又设定了较严格的生产限制性条件,并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对消除和化解白酒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监管困局有积极意义。
三是关于酒类流通监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酒类流通的监管权成为矛盾焦点,酒类流通许可是否仍由商务部门行使,存在争议。《条例(草案)》仍维持了《办法》的酒类流通监管体制,即将酒类流通监管权仍交由商务部门行使。主要考虑到: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是普遍监管。对于特殊商品,法律在实施一般的普遍监管之外,还设有专项监管制度。如药品、烟草、种子、食盐、转基因食品等,经营者除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之外,还要接受专门部门的监管。酒类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专项监管的专门部门是合适的。其次,《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商务部早先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仍有效施行,且国务院正式批准商务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其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再次,全国多数省、市酒类流通的专门监管部门均明确为商务部门。最后,从监管效果和节约行政成本考虑,我省当前也没有改变现行监管体制的必要。
四是关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对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的问题,《条例(草案)》基本维持《办法》原有的立法本意,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市场调节,适度监管。农民个人在当地生产和销售自产白酒,不实施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管理,主要增加了强化乡镇政府监管的责任,要求乡镇政府承担保证农民生产销售白酒的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有利于就近监管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作者胡丽莉:(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